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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注册用户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
第三章 注册用户
第四章 注册与管理
第五章 注册用户的法定代表人与业务代表
第六章 互联网药品交易辅助服务机构
第七章 法律责任和争端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订目的)

   为明确互联网药品交易的法律责任,规范互联网药品交易秩序,维护互联网药品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2)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通过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服务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当事人。上述当事人必须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这里所说的电子交易中心,是指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用户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辅助机构。
   这里所说的注册用户,是指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含零售药店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下同)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配送企业。
   这里所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辅助机构,是指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相关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结算银行、网上支付清算机构、信用评估机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等。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交易的标的物)

   互联网药品交易的标的物,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药品、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其它医疗用品和健康相关产品。
   没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的药品、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及其它医疗用品和健康相关产品,不得在电子交易中心交易。

   第四条 (实行注册用户制管理的目的)

   电子交易中心实行注册用户制管理。实行注册用户制管理的目的是明确互联网药品交易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实现注册用户药品交易信息的数字化和标准化,确保互联网药品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在特定用户之间建立规范有序的互联网药品交易秩序。

   第五条 (交易业务规则)

   交易业务规则是电子交易中心制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互联网药品交易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数字证书管理办法、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等。
   通过电子交易中心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当事人须承认并遵守交易业务规则。

第二章 电子交易中心

  第六条 (电子交易中心基本情况)

   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为注册用户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机构。
   英文全称: Sea Rainbow Medical E- trade center Co. Led.,英文简称:SMEC;
   网址:http://www.emedexchange.com;

   第七条 (电子交易中心的设置)

   电子交易中心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是电子交易中心授权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对在本区域内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注册用户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服务。分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电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电子交易中心分公司名录》为准。
   分公司向注册用户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服务,应向注册用户出示有效期内的《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用户服务授权书》(样式参见附件)。

   第八条 (电子交易中心的功能)

   电子交易中心是数字化的药品交易场所,能够为注册用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服务范围涉及药品流通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目录、成交撮合、合同管理、订单处理、库存控制、价款结算和交易监管。

   电子交易中心是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的组织与监管者,负责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服务,进行互联网药品信息系统和电子商务平台的维护,组织、监督互联网药品交易活动,维护互联网药品交易秩序。
   电子交易中心应当保证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电子交易中心对交易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应低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

   第九条 (电子交易中心遵循的基本原则)

   电子交易中心是中立、公正的第三方市场中介组织,以服务、融合、共赢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条 (电子交易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2),电子交易中心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服务的提供者,应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服务能够垂直覆盖整个行业,具有保证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行的信息网络服务能力,能够提供安全、稳定、可靠、适用的网络环境,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和不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互联网药品交易秩序。

   第十一条 (对电子交易中心的禁止性规定)

   电子交易中心不得利用技术或其它手段妨碍注册用户获取药品交易信息、确认成交药品和配送服务企业等合法行为;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或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或者阻止交易;不得利用与注册用户的委托代理关系,从事双方未经约定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章 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申请买方注册用户的条件)

   医疗机构申请买方注册用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校验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严重违法记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交易业务规则,同意将本章程、交易业务规则作为注册用户协议的组成部分,在享有电子交易中心提供服务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具有履行互联网药品交易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接受电子交易中心所推荐、提供的数据标准、技术标准和互联网药品交易辅助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买方注册用户的条件)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买方注册用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证书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严重违法记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交易业务规则,同意将本章程、交易业务规则作为注册用户协议的组成部分,在享有电子交易中心提供服务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具有履行电子交易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接受电子交易中心所推荐、提供的数据标准、技术标准和互联网药品交易辅助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卖方注册用户的条件)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申请卖方注册用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严重违法记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交易业务规则,同意将本章程、交易业务规则作为注册用户协议的组成部分,在享有电子交易中心提供服务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具有履行电子交易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接受电子交易中心所推荐、提供的数据标准、技术标准和互联网药品交易辅助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五)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注册用户协议,按时缴纳注册用户费、交易服务费或招标代理服务费;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申请卖方注册用户的条件)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卖方注册用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证书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财务制度,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严重违法记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交易业务规则,同意将本章程、交易业务规则作为注册用户协议的组成部分,在享有电子交易中心提供服务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四)具有履行电子交易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能力,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接受电子交易中心所推荐、提供的数据标准、技术标准和互联网药品交易辅助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五)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注册用户协议,按时缴纳注册用户费、交易服务费或招标代理服务费;
   (六)药品批发企业在产品注册过程中与药品生产企业发生注册冲突的,以药品生产企业的注册信息为准;
   (七)药品批发企业注册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必须已经申请为甲方的卖方注册用户,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出具对该产品有独营权的证明文件的除外;
   (八)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注册服务年费和信息服务费

   注册服务年费是指注册用户通过注册程序成为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用户时每年所支付的服务费用。。信息服务费是指注册用户以优惠的价格向电子交易中心购买互联网药品信息网络服务产品所支付的费用。互联网药品信息网络服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药品交易基本服务产品、互联网药品交易信息增值服务产品、交易注册用户端系统软件及定制注册用户端系统产品、电子药房等。

   第十七条 (交易服务费)

   电子交易中心向注册用户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是指卖方注册用户按照实际实现的互联网药品交易金额(以订单或结算金额为准计算)和注册用户协议规定的比率向电子交易中心支付的费用。
   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仅限于招标代理服务的,所收取的交易服务费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对其它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规定了收费标准的,电子交易中心依据规定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
   除非卖方注册用户之间另有约定,药品生产企业应承担交易服务费付费责任。

   第十八条 (注册用户的分类)

   电子交易中心根据买方互联网药品采购需求和合同条件的不同,将买方区分为若干类别,不同类别的买方应分别进入代表特定合同条件的互联网药品交易场所进行成交撮合。不同类别买方在特定互联网药品交易场所进行成交撮合享有的权利,详见《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买方协议》。
电子交易中心根据卖方注册用户购买互联网药品信息网络服务产品和缴纳交易服务费金额的不同,将卖方注册用户区分为若干类别,不同类别的卖方注册用户所享有的权利,详见《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卖方注册用户协议》。

   第十九条 (注册用户基本权利)

   注册用户基本权利,是指各种类别的买方和卖方注册用户均享有的权利,包括:

   (一)按照注册用户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标准,享有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服务和其它相关服务;
   (二)对本章程和交易业务规则提出修改意见;
   (三)以优惠的价格优先参与电子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学术研讨,进行广告发布和有利于注册用户市场开发、业务开展的其它活动;
   (四)在电子交易中心的网络和纸质媒体上发布和获取各类信息,进行药品信息发布和有利于促进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其它事宜;
   (五)要求电子交易中心保守相关商业机密,维护自身商业信誉;
   (六)对电子交易中心的业务活动提出质疑并要求解释,并对电子交易中心的服务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按照电子交易中心的相关管理制度,办理交易资格中止、注销手续;
   (八)向电子交易中心投诉其他注册用户发布虚假信息、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行为,并要求给予调解或处理;
   (九)在发生交易纠纷时要求电子交易中心提供本方交易的交易数据和相关材料作为仲裁和诉讼依据;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注册用户协议明确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 (注册用户基本义务)

   注册用户基本义务,是指各种类别的买方和卖方注册用户均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一)与电子交易中心签订注册用户协议,承认本章程,遵守交易业务规则;
   (二)维护电子交易秩序,不以任何方式损害电子商务平台的软件和功能,包括不向电子交易中心网站和交易平台上传、发送任何含有病毒或其它与正常交易无关内容的计算机程序等;
   (三)与电子交易中心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订电子签名证书服务合同,承认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四)严格履行与其他当事人签订的药品买卖合同和互联网药品交易相关服务合同,恪守商业道德;
   (五)设立信息员进行本单位所发布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维护,进行交易信息的发布、接收与反馈,督促信息员和交易员定期更换密码,确保交易安全和自身合法权益;
   (六)妥善保存电子交易中心生成的电子和书面交易凭证;
   (七)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数据和证明文件,及时动态维护本注册用户的基本信息和交易目录,确保交易信息合法、准确、真实、有效;
   (八)当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电子交易中心予以变更:
   1.法定代表人、交易代表变更;
   2.注册地址及经营场所变更;
   3.经营范围变更;
   4.银行帐号、纳税号变更;
   5.各类证照到期;
   6.其它关系交易的资质、经营的重大变化,如上市、重组、清算、歇业、破产、终止等;
   (九)按照注册用户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注册用户费、交易服务费,注册用户协议规定了交易保证金制度的,注册用户应按时提交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注册用户协议明确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注册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注册程序)

   注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注册用户注册申请表, 提交资质证明文件、产品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和电子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二)电子交易中心对上述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三)签订《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用户协议》;
   (四)电子交易中心为注册用户建立注册用户档案,对注册用户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信息员和交易员进行身份注册,设置注册用户、信息员和交易员的用户名、密码,并进行培训;
   (五)颁发《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用户证书》,申请人正式取得注册用户资格。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用户资格年限)

   注册用户资格年限以《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用户协议》约定的年限为准.确认注册用户资格年限届满时,如继续保留注册用户资格须在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电子交易中心将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为合格者办理注册用户资格延续手续。

   第二十三条 (资格的中止)

   注册用户出现以下问题时,电子交易中心有权暂时中止其注册用户资格:
   (一)在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中严重违法违规,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四条 (资格的注销)

   注册用户出现以下问题时,电子交易中心有权注销其注册用户资格:
   (一)在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中多次严重违法违规,造成严重后果;
   (二)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性质恶劣,或造成不良影响;
   (三)根据政府行政部门或买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卖方注册用户在电子交易中心销售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药品;
   (四)《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用户协议》约定的其它注销其注册用户资格情形。
   注册用户有权自行决定注册用户资格的注销,但须提前30日向电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注册用户资格注销手续。
   注册用户资格被电子交易中心注销或自行注销的,当年已缴纳的注册用户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的注册用户资格申请)

   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而非企业法人。
   企业集团可单独申请注册用户资格,但其所属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的注册用户资格须分别申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兼并后的注册用户资格申请)

   兼并注册用户的法人或与注册用户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用户资格。要求承继原注册用户资格的,须向电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进行企业基本信息和资质证明文件变更后,方可承继原注册用户资格。兼并注册用户的法人或与注册用户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享有取得注册用户资格的优先权。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与业务代表

  第二十七条 (注册用户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法人代表是注册用户在电子交易中心的全权代表,负责注册用户业务代表的委任、注册用户协议的签订和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中的重要业务决策。
   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注册用户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书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注册用户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的注册和管理,并颁发《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证书》。

   第二十八条 (注册用户的法人代表与业务代表)

   注册用户业务代表包括信息员和交易员,由注册后的注册用户法人代表委任。注册用户法人代表应在注册用户注册时委任注册用户业务代表。
   信息员负责注册用户信息及各类证明文件的更新与维护。交易员全权代表注册用户参与电子交易中心的业务活动,包括出席注册用户代表大会、签订买卖合同、签发代理经销和物流配送企业名单或药品采购目录和合同条件等。在委任期内,交易员参加上述活动无须出具注册用户的授权书,即视为具有合法授权。
   注册用户法人代表授权的信息员为一人,交易员可以为多人。信息员和交易员可为同一人,也可以分别委任。电子交易中心可根据注册用户法人代表的申请,对交易员的权限进行合理划分。

   第二十九条 (注册用户业务代表证件)

   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法人代表的授权书,为注册用户业务代表制作《信息员代表证》和《交易员代表证》。持有注册用户业务代表证件者有权代表注册用户在电子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相关交易业务。上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或转让。若不慎遗失,注册用户须及时向电子交易中心登记挂失。在此期间由于证件不慎遗失导致的意外损失由注册用户承担。
   注册用户业务代表变更或离职,注册用户有义务收回《信息员代表证》或《交易员代表证》证,并交还电子交易中心。

   第三十条 (注册用户业务代表的解除和更换)

   注册用户业务代表的解除或更换必须提前3日书面通知电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中心在未收到注册用户的书面通知前,原注册用户业务代表的业务行为仍然有效,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注册用户自行承担。
   电子交易中心在收到注册用户解除或更换注册用户业务代表的书面通知后,应正式签收并向注册用户提交回执,同时对注册用户业务代表的身份权限进行变更,并在信息系统和交易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用户名与用户密码)

   在电子交易中心的网站、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活动需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用户名和用户密码的组合。
   注册用户的法人代表与业务代表,应选择、设定具有唯一性的用户名以及用数字和字母组成的用户密码,以便进入电子商务平台并完成交易活动。注册用户的法人代表与业务代表自行设定的用户名、用户密码及交易密码,应符合电子认证服务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用户名与密码的保管义务)

   注册用户的法人代表与业务代表,应妥善使用和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用户名与密码,不得泄露或丢失。发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用户名与密码,泄露、丢失、遗忘或者可能泄露、丢失、遗忘时,应及时向电子交易中心办理挂失、变更手续,同时向电子交易中心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更新或撤销证书,以防范风险。
   因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用户名与密码变更、泄露或丢失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均由注册用户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药品交易信息的维护)

   注册用户有义务保证注册信息的准确和真实。注册用户对由电子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的注册信息进行变更,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电子交易中心。在注册信息变更通知书送达前,原注册信息对注册用户继续有效。由注册用户负责维护的注册信息,注册用户业务代表应实时进行维护,以真实反映注册用户的意愿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辅助机构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药品交易辅助服务机构)

   电子交易中心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辅助服务机构不实行注册用户制管理。互联网药品交易辅助服务机构与电子交易中心及其注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分别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
   互联网药品交易辅助服务机构应与注册用户一样承认并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业务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指持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为注册用户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由电子交易中心指定,服务收费由电子交易中心代为缴纳并纳入注册用户费收费项目。
   注册用户应接受电子交易中心指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活动,不得仅因为其他注册用户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结算银行)

   结算银行,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有关规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价款结算、资金划拨、销售分户账管理的商业银行。
   实行银行信用结算的,结算银行由电子交易中心指定。采用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结算价款的,电子交易中心在指定结算银行前应与买方协商;采用保理业务等方式结算价款的,电子交易中心在指定结算银行前应与卖方注册用户协商。注册用户由于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等原因不能接受电子交易中心指定结算银行的,双方应协商决定结算银行。
   不实行银行信用结算的,结算银行由买方和卖方注册用户分别指定,并在电子交易中心注册。
   结算银行的服务收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按照注册用户与结算银行签订的结算服务协议执行。

   第三十七条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符合《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事药品招标代理及相关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
   电子交易中心为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互联网成交撮合服务。这里所说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包括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的电子交易中心分支机构和与电子交易中心不存在产权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
   与电子交易中心不存在产权关系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成为电子交易中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辅助机构,须出具委托方同意其与电子交易中心建立合作关系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信用评估机构)

   信用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电子交易中心、结算银行提供的交易和结算数据,对注册用户的互联网药品交易进行信用评估的市场中介组织。
   对注册用户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进行信用评估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由电子交易中心指定,信用评估结果在电子交易中心发布,供注册用户进行成交撮合和合同签订时参考。
   对注册用户进行银行信用等级评估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由结算银行指定,信用评估结果仅对结算银行提供,不在电子交易中心发布。
   电子交易中心有义务为信用评估机构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交易数据和信誉评价数据,并为信用评估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便利。
   信用评估机构的收费由委托方按照与信用评估机构签订的协议支付,与注册用户无关。

   第三十九条 (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是指为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政府全资或参股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其中政府全资或参股的担保机构是政府财政出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是注册用户企业出资,以注册用户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注册用户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民间投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专业担保机构。
   银行要求注册用户提供第三方担保的,由注册用户与电子交易中心协商选择第三方担保机构为银行信用结算提供担保服务。电子交易中心有义务为担保机构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交易数据和信誉评价数据, 并为担保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便利。
   担保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的费用,依照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用户和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的第三方担保协议执行。

   第四十条 (辅助服务机构业务文件的约束力)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辅助机构为提供相关服务制定的业务文件,经电子交易中心认定后向注册用户提供。注册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在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中应予遵守。

  第七章 法律责任与争端处理

  第四十一条 (禁止性行为)

   电子交易中心将下列行为视为禁止性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成交;
   (二)进行串通投标报价,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投标/报价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投标/报价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牟取中标/成交;
   (五)以恶意投标报价(包括且不限于低于成本的价格)牟取中标/成交;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禁止性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其它禁止性行为)

   电子交易中心同时将下列行为视为禁止性行为:
   (一)在投标/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报价,中标/成交候选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中标/成交候选确认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未经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授权,以该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进行投标/报价;
   (三)在公开招标项目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电子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任何方式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其它合同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在签订药品买卖合同之后,私自进行任何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谈判或合同签订;
   (五)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向他人转让中标/成交项目,或将中标/成交项目拆分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六)其它违反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电子交易中心对禁止性行为的处理)

   在电子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出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禁止性行为,电子交易中心有权对其进行警告、记入不良记录、降低信用等级、中止注册用户资格、注销注册用户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约责任方式与其他责任方式)

   互联网药品买卖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注册用户违约、违法行为造成电子交易中心损失的,电子交易中心有权对注册用户进行追偿。
   严重违反本交易规则的,电子交易中心视行为性质与情节降低其信用等级并给予警告、公示、暂停交易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交易资格;构成犯罪的,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药品买卖合同或电子交易中心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履约义务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规则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法律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变更;国际互联网络、中国电信、地方电信发生技术故障以及黑客入侵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在交易过程中,出现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形,或计算机系统故障或网络故障等(不可归责于电子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互联网药品交易当事人均视其为不可抗力事件。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电子交易中心有权宣布互联网药品交易进入异常状况,并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四十六条 (免责条款)

   对因下列情况而引发的对注册用户或第三方造成的直接、间接的关联损失,电子交易中心均不负任何责任:
   (一)注册用户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时出现的错误、遗漏、中断、差错、缺陷、延误、误传、第三方窃听所造成的损失;
   (二)电子交易中心根据本章程和注册用户协议中止注册用户资格。 

   第四十七条 (纠纷解决方式)

   互联网药品交易的买方或卖方应如实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互联网药品交易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由电子交易中心协调解决。
   因互联网药品交易发生纠纷,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时,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寻求救济。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

   电子交易中心修改本章程,须至少提前30日在电子交易中心网站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注册用户。注册用户提出异议的,电子交易中心应对章程进行修改或与其进一步协商,注册用户未提出书面异议并继续接受电子交易中心服务的,视为其接受新的章程。注册用户不同意相关修改,可书面提出停止使用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服务,并办理注销注册用户资格手续。

   注册用户因上述原因自行注销注册用户资格,并要求全部或部分退还注册用户费的,电子交易中心应依据其使用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服务的情况,酌情退还未履行服务部分的注册用户费。

   第四十九条 (通告的送达)

   电子交易中心发给注册用户的所有通告(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程、交易业务规则的修改和其它重要事项)都可以电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电子邮件或常规信件送达。除非另有规定,任何通告应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注册用户注册时向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或交易中心提供的注册用户专用电子邮件地址。在电子邮件发出24小时后,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

   电子交易中心也可通过邮资预付挂号邮件并要求回执的方式,将通知发到注册用户注册时登记的经营场所。在此情况下,在付邮当日3天后通知被视为已送达。

   第五十条 (章程的组成)

   本章程与《海虹医药电子交易中心注册用户服务管理法律文件手册》的其他法律文件同时解读并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一条 (解释权)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在电子交易中心执行,电子交易中心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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